【線上訂房須知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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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部觀光局為釐清觀光旅館業、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與消費者訂房之權利義務關係,而訂定之「觀光旅館業、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」,業由交通部於99年1月13日函頒。契約「第六條定金之收取」規定如下:
甲方(旅客)解約時,得要求乙方(旅館)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:
一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四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百。
二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七十。
三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七至九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五十。
四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四至六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四十。
五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二至三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三十。
六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一日前到達者,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百分之二十。
七、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,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。
注意事項:
1.若取消保留延期,在保留時間內無法前往,將依您第一次取消天數扣款。
2.如遇颱風、水災、地震等大自然不可抗力之因素(依旅客出發地及目的地之當地縣市政府發佈之狀況為準則公告為主),將依旅館規定予以退費或延期,訂金或保留二個月。延期次數以一次為限,延期時限為二個月,既以延期處理,則不再接受退款之要求。